华中师范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研究生工作部 发布时间:2018-06-28
―、总 则
第一条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20号)和《华中师范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实施办法》(华师行字〔2014〕140号)文件精神,自2014年秋季学期起,设立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为做好我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与发放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所有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且在基本学制年限内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由学校统筹利用中央财政拨款和研究生学费收入等资金设立,学校财务处、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经费管理及发放,研究生工作部负责组织实施。
二、标准与条件
第四条符合资助条件的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每生每年15000元;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第五条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六条硕博连读学生,在注册成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硕士研究生标准发放助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按照博士研究生标准发放助学金。
第七条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本硕博连读研究生,按照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发放国家助学金。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八条学校根据国家政策及学校实际情况,适时调整资助标准。
三、发放与管理
第九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每年按照10个月发放,每年2月和8月不发放国家助学金。各培养单位向学校财务报送发放名单,学校按月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到符合条件的学生银行账户中。
第十条获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国家及学校其他各类研究生奖助学金的奖励及资助。
第十一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在下列情况下作出调整:
(一)研究生休学、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期间不发放国家助学金,复学后按正常学制发放;
(二)研究生因故退学、转学(转出)或因其它原因终止学业者,从注销学籍之日起停发国家助学金;
(三)研究生在学习期间更改培养类别的,自更改批准之日起停发国家助学金,并退还研究生阶段已发全部国家助学金;
(四)硕博连读研究生退出硕博连读的,自批准之日起停发国家助学金,并按相关要求退还享受博士阶段的所有国家助学金;
(五)具有工作经历的非定向就业研究生所转档案不符合学校招生管理规定的,不发放国家助学金,自全部档案材料转入学校之日起开始发放;
(六)采取伪造档案及相关材料等弄虚作假手段骗取国家助学金的研究生,一经查实,立即停止发放国家助学金,并追缴己经发放的国家助学金,且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四、其 他
第十二条各基层培养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精神,制定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的具体办法,并报研究生工作部备案。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新老生按统一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