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经济资助工作以解决学生生活困难,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成才为任务,面向全体学生,但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为主要服务对象。
长期以来,我校党委和行政高度重视学生经济资助工作,尤其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很早的时候,就设有伙食补贴和专业奖学金。1993年,学校制订了《关于对生活特别困难的学生进行资助的办法》(华师行学字[1993]50号),开始设立勤工助学岗位,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放助学金和临时困难补助。1995年,印发了《关于减免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的实施办法(试行)》,出台了减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的新举措。1999年,出台了《华中师范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的实施办法》,并于次年成立了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开始办理学生国家助学贷款。
2005年10月,学校把分散在学生工作部(处)各办公室的学生资助职能集中起来,在原来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的基础上新组建了学生资助中心,专门负责普通本(专)科生的资助工作。三年来,中心在学生工作部(处)的领导下,在财务处、后勤集团等单位的大力支持下,出台了《华中师范大学普通本(专)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行字[2008]136号)、《华中师范大学普通本专科学生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和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行学字[2007]45号)、《华中师范大学普通本(专)科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行字[2008]143号)、《华中师范大学普通本(专)科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行字[2008]138号)和《华中师范大学普通本(专)科学生诚信贷学金实施细则》(行字[2009]96号)等文件,至此,我校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体,包括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助学金、贷学金、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绿色通道和保险等资助形式在内的学生经济资助体系完全形成。
第一节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类方法及其资助模式
2004年以来,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研究课题组和有关工作人员在全校同学中进行了大型的专业调查,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理论和实践做了大量有益的探索。
1、关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类问题
课题组的研究成果表明,家庭经济困难不仅是一个客观的生活状态,还是一个主观感受问题。过去以家庭提供生活费用多少为标准,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特别困难和一般困难的两分法存在着严重的缺陷。在界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时,必须把主观和客观两者结合起来考虑。据此,大学生的经济困难实际上可以分为三类:生存型困难、生活型困难和发展型困难三个层次。生存型困难同学从家庭获得的经济支持很少或者没有,衣食缺乏保障,温饱尚未解决;生活型困难同学依靠家庭能够解决基本的衣食问题,但这种解决还处在较低的水平,体面和营养还无法保证,一些基本的生活需要还处在一种被剥夺的状态;发展型困难的同学基本解决了生活问题,却明显地感受到经济困难对他们的身心综合能力发展的限制。其中,生存型困难与生活型困难一般有明确的界限,生活型困难与发展型困难之间的界限相对模糊,而发展型困难与非家庭经济困难之间则没有明显的边界。
2、分层资助模式
根据上述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分类理论,院(系)辅导员和学生资助中心会参考家庭经济状况和日常生活表现,在学生资助信息系统中给每位同学一个困难定义。首先,是否属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如果不是就定义为“非困难”。然后,再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做进一步的区分,确定其属于三类中的哪一类。定义完毕后,一般不允许更改。情况确实发生变化的,须提交学生资助中心才能改变。为使有限的资助资源能够得到最优配置,学校坚持困难优先的原则,兼顾效率和公平,严格按照每个同学的困难层次给予不同的资助形式和力度。具体如下图所示: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层资助示意图(√:是)
家庭经济困难类型 |
绝对困难 |
相对困难 |
非困难 |
生存型困难 |
生活型困难 |
发展型困难 |
面临的经济 困难层次 |
生存 |
√ |
╳ |
╳ |
╳ |
生活 |
√ |
√ |
╳ |
╳ |
发展 |
√ |
√ |
√ |
╳ |
资助原则 |
普遍无偿救助原则 |
√ |
╳ |
╳ |
╳ |
权利义务相关原则 |
√ |
√ |
╳ |
√ |
竞争原则 |
√ |
√ |
√ |
√ |
资 助 的 方 式 |
学费减免 |
√ |
╳ |
╳ |
╳ |
校内勤工助学 |
√ |
√ |
╳ |
╳ |
校外勤工助学 |
√ |
√ |
√ |
√ |
助学贷款 |
√ |
√ |
√ |
╳ |
奖学金、励志奖学金 |
√ |
√ |
√ |
√ |
助学金1 |
√ |
√ |
√ |
√ |
助学金2 |
√ |
√ |
√ |
╳ |
贷学金 |
√ |
√ |
√ |
╳ |
注:励志奖学金也有经济条件的要求,只奖励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助学金1包括伙食补贴助学金、师范专业助学金、少数民族补贴助学金、重大节日补贴助学金等,没有对家庭经济困难状况的要求。助学金2包括国家助学金、非师范助学金、临时生活困难补贴助学金等,是以家庭经济困难程度为评审依据的。
第二节 主要经济资助措施介绍
为把“以生为本”办学理念落到实处,切实解决我校广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实际困难,同时,激励更多的优秀同学积极进取,持续进步,近年来学生工作部(处)不断调整经济资助政策与措施,使之日趋合理与完善。
1、国家助学贷款
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银行、教育行政部门与高校共同操作的专门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银行贷款。借款学生不需要办理贷款担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诺按期还款,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借款学生通过学校向银行申请贷款,用于弥补在校学习期间学费和住宿费的不足,毕业后分期偿还。2004年,国家启动助学贷款新机制。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贷款利息改由国家财政全额补贴,毕业以后则由学生个人完全承担。还清贷款本息的期限也从毕业后4年内延长至6年内。教育部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中国银行为所有中央部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经办银行。据此,我校与中国银行武汉市东湖分行签订了国家助学贷款协议。六年来,银校合作较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开展顺利。现在,凡是家庭经济困难,材料齐全的我校全日制学生均可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用于缴纳学费和住宿费。详见第二章。
2、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2007年,财政部、教育部、国家开发银行决定在湖北、江苏、重庆、陕西、甘肃五省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近两年来,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在全国各地逐步铺开。在国家出台的新资助政策体系中,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一个重要的内容,它是近年来一些地方在推进国家助学贷款过程中,探索出的比较符合金融属性、具有可持续发展性的一个助学贷款品种,是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践证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一项可以使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在报到入学前就能享受到国家资助的行之有效的政策,可以使高校新生在接到录取通知书时就能消除后顾之忧,放心地去报到上学。在国家出台的一系列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政策与措施中,助学贷款是覆盖面最大、较有效、较长期的扶助措施,生源地助学贷款风险小、切合实际、责任明确、学生的心理压力小,是助学贷款中的最佳选择,应成为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主要形式。 详见第二章。
3、奖学金
奖学金设立综合和单项两个类别,综合类奖学金以上一学年学业成绩和综合表现为主要评定依据,单项类奖学金以近期的某种突出行为为主要评定依据,奖学金的目的在于鼓励受奖者争取更大进步,号召其他学生向其学习。目前,我校的综合类奖学金分为集体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博雅奖学金、树人奖学金和社会奖学金等五种,单项类奖学金分为优胜奖学金、新生奖学金、毕业生服务西部和基层奖学金等三种。金额从150元到10000元不等。详见第二和第三章。
4、励志奖学金
励志奖学金以上一学年的学业成绩、综合表现以及家庭经济情况为主要评定依据,目的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优秀学生更好的完成本学年学业。目前,我校励志奖学金分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社会励志奖学金两大类。国家励志奖学金由国家出资设立,奖励金额为每人人民币5000元。社会励志奖学金由社会各界捐资设立,分学校和院(系)两类。详见第三章。
5、助学金
助学金是以学生现阶段经济困难程度为主要评定依据,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下一阶段的学业而设立的一种经济资助形式。目前,我校设有以下几种助学金:国家助学金、师范专业助学金、非师范专业助学金、伙食补贴助学金、临时生活困难补贴助学金、重大节日补贴助学金、少数民族补贴助学金和其他社会助学金等。详见第二和第三章。
6、贷学金
诚信贷学金是学校通过借款的方式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因遭遇突发性事件而造成的临时性经济困难而设立的贷学金。获得该贷学金的学生将在经济情况好转后予以全额返还。诚信贷学金按照学生困难程度划分,每人每次可申请人民币200—500元不等,但每个学生的累计申请总额不得超过1000元。诚信贷学金不用抵押,不计利息,最长借款期原则上不得超过四个月。申请诚信贷学金的学生原则上必须是家庭经济困难,同时还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本人因学习发展的特殊需求导致阶段性经济困难,但家庭经济暂时无力负担的;(2)家庭遭遇突发经济困难,本人的正常学习、生活受到影响;(3)生存型困难学生,获得的奖助学金因评审程序因素暂未发放到位,生活面临困难。
7、勤工助学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在学校有关部门的协调下,在不影响正常学习、生活的前提下,学生有组织地在校内外开展的有偿科技开发、助教、助研、助管、劳务服务以及家教等活动。学生资助中心下设学生勤工助学委员会具体负责我校学生的勤工助学工作。目前,我校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共计1200多个,有办公室助理、楼道清洁员、报刊亭营业员、图书档案整理员等多种岗位。根据岗位性质和工作表现的不同,每月报酬50—260元不等,直接打入学生学费卡。学校一般在每个学期开学后组织大规模的岗位招聘活动,其他时间也会根据需要安排临时招聘。凡取得我校学籍且家庭经济困难,有意参加勤工助学的普通本(专)科生,在接到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中心的通知后,由本人申请,院(系)推荐,用工单位和中心考核合格即可获得勤工助学岗位。学校提供的校外岗位,以家教为主,也有一些市场调查、促销之类的兼职。学生资助中心随时在华大桂声资助网上发布这些信息,有意参加者可直接到大学生活动中心307办公室或登陆华大桂声资助网获取信息。校外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一般由学生直接和用工单位或个人商定,待遇差别较大。家教的报酬视所教科目和年级而定,一般在15—25元/小时。
第二章 咨询问答
1、学生资助中心的具体职能是什么?在什么地方办公?怎么联系?
答:学生资助中心全面负责普通本(专)科学生的经济资助事宜,具体包括助学贷款、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目前只限西部开发助学工程,其他减免具体由财务处负责)和保险等几大方面。在工作中,与校内的财务、后勤及校外的有关银行联系密切,相互支持,相互配合。目前,中心在大学生活动中心二楼203、204和206三个办公室办公,联系电话67865161、67861067、67867877,传真027—67865161。中心的电子邮箱是zizhu@mail.ccnu.edu.cn。
2、我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具体是怎么界定的?有何实际意义?
答:我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定义及其资助政策是以我校自己提出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层资助理论为指导的。根据这一理论,我们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来界定三个层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提供的生活费很少或不能提供且自己主观感受十分强烈的学生为生存型困难,家庭提供的生活费比较少且自己主观感受比较困难的为生活型困难,家庭提供的生活费能够满足基本生活需要仍然感受到有一定困难的为发展型困难。在实际工作中,可以这样理解:依靠家庭和自身温饱问题无法解决的是生存型困难;依靠家庭和自身可以解决温饱,但还处于较低水平上的,饮食的基本营养和穿着的起码体面难以顾及的是生活型困难;不属于前两种困难,但在改善学习条件,发展和完善自我能力与素质时还受到经济条件限制的是发展型困难。根据我们的抽样调查,以上三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大约分别占在校学生总数的5%、15%和20%左右。但每个院系、专业和年级又有所不同。具体确定时,需要召开民主评审会议,综合档案、本人介绍、家庭所在地政府的证明、室友和学生干部及辅导员的侧面了解和观察等多方面情况而定,逐一分析,不能泛泛而论,更不能按比例评定。学生资助中心为每一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安排有相应的资助措施,不是指定类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能享受特定的资助。因此,界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类型意义重大,绝不可敷衍了事,随意而定。一旦确定之后,不允许随意更改。家庭经济状况确实发生重大变化需要改变的,由院(系)提交申请后由学生资助中心更改。
3、请问如何登陆华大桂声资助网?它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华大桂声资助网的网址是http://www.hzu.net.cn/zz/。它是学生工作部(处)华大桂声网的一个子网,是全面报道我校资助工作的专门网页。同学们可以通过资助网获得家教和兼职信息,了解相关资助政策和学校资助工作的动态。资助网作为华师资助工作的窗口对外进行宣传,同时也是我校资助工作数字化的重要平台。
4、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要具备哪些条件?
答:国家明确规定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2)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4)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5)学习努力,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6)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和住宿费)。
5、如何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每人每学年可申请多少国家助学贷款?
答:一般来讲,每年10月,学校会组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向中国银行申请并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在学校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一般都采取一次申请、银行按学年分期发放的办法。只有完全没有缴费和部分缴清学费的同学才能申请,已经缴清当年学费和住宿费的同学不能申请。国家和银行规定,每生每学年的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仅限于学费和住宿费用途。
6、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同学需要提前准备好哪些材料?
答:(1)本人对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说明;
(2)填写完整并经学校加盖公章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
(3)本人学生证的复印件;
(4)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的复印件(新身份证需要正反两面复印;如果没有,需要户口本的复印件);
(5)父母双方的有效身份证(若无则提供户口本)复印件和父母双方书面同意借款的证明(父母双方签字写日期);
(6)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民政部门对其家庭经济状况的证明材料原件(加盖公章);
7、国家助学贷款的利率是多少?还款期限为多长?
答: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执行。借款同学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由国家财政全部补贴;毕业后的利息及罚息由学生本人全额支付。一般要求,借款学生应在毕业后两年内开始还本息,六年内须还清贷款本息。国家鼓励毕业后收入较好的借款学生提前还清贷款本息。因此,借款同学在借款期间内,可以提前部分或全部还款,但必须提前向银行提出书面申请。对提前还款的本金按合同约定利率和实际使用天数计收利息。如果毕业时就一次还清贷款,则不需要个人支付任何利息。
8、借款同学在毕业时,就国家助学贷款事项需要与银行办理哪些手续?
答:1、借款同学毕业离校前应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制订还款计划,签订还款协议。借款同学与经办银行办理上述手续后,学校方可为其办理毕业手续。2、对于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同学,要在毕业前向经办银行提出展期申请,并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相关证明。经审核通过后,可以推迟还款时间,展期间的利息也由国家财政补贴。
9、借款同学在何时开始偿还国家助学贷款?
答:借款同学毕业后,自己需按签订的还款协议先进行还利息(一般为毕业当年的7月1日开始)。经办银行允许借款学生根据就业和收入水平,自主选择毕业后24个月内的任何一个月起开始偿还贷款本金。具体还贷事宜,由借款学生在办理还款确认手续时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经办银行进行审批。
10、违约的借款同学会承担什么后果?
答:国家助学贷款借款违反合同约定,不按时还款,不仅会给学校的声誉和信誉造成损害,影响以后同学的贷款,还会给个人带来严重的经济和信誉损失。
(1)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同学如未按照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偿还贷款,经办银行应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并将其违约行为载入金融机构征信系统,金融机构今后不再为其办理新的贷款和其他授信业务。
(2)按还款协议进入还款期后,连续拖欠还款超过一年且不与银行主动联系办理有关手续的借款同学,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银行将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其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毕业学校及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
(3)违约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银行可通过法院起诉违约同学,要求法院强制执行。
11、如何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答:申贷学生前往生源地所在县(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证明材料,经审查合格后填写《国家开发银行湖北省分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书》,返回村委会或街道办事处办理审查盖章手续后,提交给县(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即可。
12、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优势有哪些?
相对于国家助学贷款来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有多方面的优势。从学生方面来看:
(1)学生在当地就可以取得贷款,在入学前就可获得国家的资助,以使高校新生在接到录取通知书时就能消除后顾之忧,放心地报到上学。
(2)生源地助学贷款办理流程简单、易操作。国家助学贷款都是在学校办理,学生要在家乡办理有效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之后,再接受学校联合银行安排的关于助学贷款合同签订的专门培训,然后签订合同送交银行审核,如果审核没有通过的话就办理不了当年的助学贷款。而生源地助学贷款相比之下操作就简便得多。学生只要在家乡办理完毕相关手续就可以得到助学贷款。
(3)由于生源地助学贷款是在学生家乡办理,到期后还款容易,方便学生还款,避免学生因还款不便、不及时而造成违约事件,从而承担不必要的损失。
(4)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每个学生每年可申请贷款6000元,贷款期限最长可达14年(国家助学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与以前相比,贷款期限更加合理,给贷款学生留了更多的还款时间。与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一样,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毕业后由学生和家长自负,这为经济困难家庭减轻了利息负担,带来了实惠。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相对国家助学贷款有诸多优惠政策,且办理步骤和程序简单易行,为广大师生提供了诸多便利。
13、关于代偿资助政策
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和毕业后积极入伍服役,减轻家庭困难学生还款负担,国家出台了《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和《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高校毕业生自愿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或者是毕业时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可以申请在校学习期间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的代偿,代偿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学费不足6000元/年按实际金额代偿)的标准进行代偿,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部地区是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是指: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具体申请办法为:毕业生本人在办理离校手续前向学校递交《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表》和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毕业生在与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签订毕业后的还款计划书时,应注明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如果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资格,不需自行向银行还款;学校根据上述材料,按相关规定,审查申请资格,将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相关材料集中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国家对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资格的高校毕业生采取逐年代偿资助的办法(服义务兵役实行一次性代偿),毕业后第一年和第二年各代偿助学贷款本息的30%,第三年代偿本息的40%,三年代偿资助完毕。每人代偿资助总额以该毕业生在校期间实际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为限。
14、申请临时困难补贴助学金的条件是什么?怎样申请?
答:对于同学们个人和家庭突然发生影响正常学习的经济困难,学校可酌情予以临时困难补贴助学金,且不受次数限制。主要有以下3种情况:1、学生因重大疾病住院治疗,生活上急需一定的调补,但家庭经济无力负担的;2、家庭遇到突发性事件,经济来源受到很大的影响,使其学习和生活所必需的基本费用得不到保证的;3、临近冬季和寒暑假期,缺少基本御寒过冬用品和回家路费的。其补助标准不定,根据困难大小和以前受资助情况确定,一般每次在100—500元之间。申请临时困难补贴助学金的学生,必须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注明家庭详细住址、家庭成员、经济收入情况和个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补助的理由等),交各院(系)审核签字后,报学生资助中心。然后由中心统一送主管领导审批,直接造册报账领款发放给学生本人。如有特殊情况,大家也可以直接向学生资助中心书面申请。
15、请问学生勤工助学委员会的作用是什么?
答:学生勤工助学委员会是由学生资助中心负责管理的学生组织,它以“立足校园、回报社会、服务同学”为宗旨,主要任务是协助学生资助中心,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和社会公益活动。目前,学生勤工助学委员会下设管理部、市场部、家教部、清洁部、报亭部、贷款部、服务部、文印部、宣传部、调研部、活动中心部和爱心超市部等12个部门,直属的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有700多个,每年联系和介绍校外勤工助学岗位2000多个。学生勤工助学委员会成立以来,全面理顺工作关系,拓宽工作范围,提高服务质量,努力实现制度化、正规化、科学化的管理和服务。为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中搭建了一个“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全新平台。
16、请问我们学校的勤工助学岗位有哪些?怎么申请?
答:目前,我校的勤工助学岗位分校外和校内两大类别若干个种类。学生勤工助学委员会负责提供的校外勤工助学岗位以家教为主,主要由家教部联系。勤工委市场部也提供其他兼职信息,待遇和工作要求由学生和招聘方共同商定。家教部和市场部的工作地点在大学生活动中心307办公室,咨询电话:81881616。同时,信息也在华大桂声资助网上公布。
校内的勤工助学岗位有楼道清洁员、书报亭和文印室的营业员、档案资料整理员、大学生活动中心值班员、机关和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助理等,总共岗位近千个。每月报酬视岗位不同而不同,一般在50—260元之间。前四类岗位由学生勤工助学委员会统一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招聘,机关和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助理由各单位自行聘任。一般招聘前都会在华大桂声资助网、广播台等地方发布启事,有意者可按通知要求前往应聘。
17、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注意什么事情?
答:学校组织勤工助学活动坚持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确保不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和学生个人的学业、身体健康和安全。希望参加勤工助学,尤其是校外岗位的同学,一是一定要合理安排好自己的时间,量力而行,不要影响学业和身体健康;二是要切实提高警惕,注意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和人身、财产安全。上岗前要签订书面协议或劳动合同,不要轻易留宿在外,不要晚归。遇到紧急情况要学会保护自己,及时报警求助;三是要讲究社会公德,自觉维护个人和学校的良好声誉。注意言谈举止,让自己的行为与一名华中师范大学学生的身份相符。
18、请问校内的勤工助学岗位酬金是怎么发放的?
答:为保证资金安全和发放规范,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酬金每月发放。其程序为:用工单位每月28日前根据日常考核记录核实勤工助学学生的本月报酬标准,并造册报学生资助中心。中心汇总后送主管领导签字,报财务处走账,再送银行通过银行卡发放。由于程序较多,一般在每月中上旬发放上月酬金。
19、学费卡遗失了怎么办?如何查询自己的资助款项是否到位?
答:现在,除了临时困难补贴助学金和一些特殊情况外,所有的资助款项都是通过银行学费卡或学校金龙卡来发放的。妥善保管和正常使用在进校时学校发给自己的学费卡和金龙卡对每位同学都非常重要。万一不小心丢失了自己的卡,请立即到发卡单位(中国银行广埠屯支行,学校北大门旁)挂失,重新申领与原卡号码相同的新卡。因卡原因退回的资助款项,会在你补办卡后的1—2个月后自动补发。如果对此有疑问,可以到学生资助中心咨询。
20、怎样申请和归还诚信贷学金?
答:申请诚信贷学金的学生,必须由本人填写《华中师范大学诚信贷学金申请表》,交院(系)初审后,报学生资助中心;学生资助中心复审通过后,集中报送主管处领导审批。审批合格后由资助中心提供借据,借款学生本人凭借据直接向财务处借款;贷学金到期归还时,借款学生首先到学生资助中心备案,然后由本人直接归还给财务处。借款学生可以在借款期限内提前一次性全额归还贷学金。在校学生逾期不还诚信贷学金,原则上不得再申请其它资助项目。毕业离校的学生必须在离校前还清诚信贷学金,否则原则上不予办理离校手续。
21、学生健康平安保险的作用是什么?怎样办理保险理赔工作?
答:我校绝大多数普通本(专)科学生在入校报到时自愿购买了学生健康平安保险。学生健康平安保险是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针对大部分大学生家庭情况一般的现状,结合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对大学生健康管理的要求,推出的低价、高保障的学生健康平安保险。学生在保险期限内,因为意外伤害或住院医疗,对于符合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规定赔付医疗保险金。
为方便学生,学生资助中心开办了代办保险理赔的服务工作。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申办理赔手续的前期工作(填写卷宗、交付相关材料)以及领赔可由学生资助中心代理,具体办理事宜则由保险公司负责。理赔申请人可于每周五上午上班时间到资助中心(大学生活动中心203室)领取保险公司《卷宗》一份,并根据《卷宗》如实填写。在填写《卷宗》时,申请人应向资助中心老师交验下列材料:(1)保单原件及复印件;(2)身份证、学生证复印件;(3)学校证明(个人申请学生资助中心加盖印章);(4)住院医药费的原始收据及每日用药明细清单,如已在校医院报销,则提交盖校医院的印章的收据复印件并写明报销金额;(5)出院小结原件;(6)住院医院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7)交通事故,需提供交通大队裁决书。正常学习期间需住院治疗的学生,限以学校所在地县级以上医院住院,寒暑假期间因突发性急性病可在当地县级以上医院住院。申请人交付《卷宗》45天后,可电话咨询赔付情况。获得赔付的申请人领款时,持本人学生证(或身份证),到学生资助中心办理领款事宜,若因特殊原因需请他人代领,代领人除持申请人学生证(或身份证)外,还须出示代领人自己的有效证件。其他未尽事宜,可与学生资助中心联系,电话:67861067。
第三章 文件选编
1、华中师范大学本、专科学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办法 (试 行)
(华师行学字[2006]4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树立学生先进典型,鼓励学生积极向上、全面发展,根据《华中师范大学学生管理规定》(行字[2005]6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全日制普通本科、专科生。
第二章 学生先进集体的评选
第三条 学生先进集体包括“学生先进班集体”、“优秀团支部”、“文明寝室”及“优秀学生社团”四种类型。“学生先进班集体”的评选比例为全校行政班级总数的10%;“优秀团支部”的评选比例为全校学生团支部总数的10%;“文明寝室”的评选比例为全校学生寝室总数的10%;“优秀学生社团”的评选名额为10个。
第四条 “学生先进班集体”于每年9月份进行评选,在院(系)初评的基础上,由学生工作部(处)审核,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五条 “优秀团支部”于每年4月份进行评选,在根据条件自主申报和院(系)推荐的基础上,由校团委组织专门机构评选,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六条“文明寝室”于每年9月份进行评选,在根据条件自主申报和院(系)推荐的基础上,由学生工作部(处)评选,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七条 “优秀学生社团”于每年4月份进行评选,在院(系)社团部和校社团联合会分别推荐的基础上,由校团委组织评审小组评选,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三章 学生先进个人的评选
第八条 学生先进个人有校级综合奖A类、校级综合奖B类、校级单项奖以及其他职能部门评选的先进个人四种类型。其中,校级综合奖A类包括“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及“优秀毕业生”;校级综合奖B类包括“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共青团员”、“学习积极分子”、“科研积极分子”、“学生工作积极分子”、“体育活动积极分子”、“文艺活动积极分子”、“社团活动积极分子”及“勤工助学活动积极分子”;校级单项奖包括“社会实践先进个人”、“优秀青年志愿者”、 “优秀大学生马列主义协会会员”、“军训优秀学员”、“优秀实习生”等。
第九条 校级综合奖A类的评选:
(一)“三好学生标兵”于每年9月份进行评选;评选范围为全日制大学三年级以上(含三年级)在校普通本、专科学生;评选名额为全校20名,其中大三10名,大四10名;评选程序是在学生自主申报、院(系)推荐的基础上,由学生工作部(处)和校团委组织评选,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二)“优秀学生干部” 于每年9月份进行评选;评选范围为校、院(系)、年级、班级的学生干部、学生党支部委员以及经校团委批准的社团主要负责人;评选名额为全校30名,其中大二、大三、大四各10名;评选程序是在学生自主申报、院(系)推荐的基础上,由学生工作部(处)和校团委组织评选,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三)“三好学生”于每年9月份进行评选;评选范围为全日制大学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校普通本、专科学生;评选比例随年级递增,分别为:大二18%、大三20%、大四22%;评选程序是院(系)评选、学生工作部(处)审核,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四)“优秀毕业生”于每年4月份进行评选;评选范围为国家计划内的普通全日制应届本、专科毕业生;评选程序是学生根据条件自主申报、院(系)推荐、学生工作部(处)审核,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十条校级综合奖B类的评选:.
(一)“优秀共青团干部”于每年4月份进行评选;评选范围为在我校共青团各级组织中担任干部的学生;评选名额为200人;评选程序是院(系)学生干部根据条件自主申报,经院(系)审核,推荐至校团委参与评选;校级学生干部由校团委、学生会及社团联合会根据各部门考核情况直接推荐至校团委参与评选,校团委则组织专门机构对推荐人员进行评选,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二)“优秀共青团员”于每年4月份进行评选;评选范围为我校注册团员;评选比例为团籍注册人数的3%;评选程序同上。
(三)“学习积极分子”和“学生工作积极分子”于每年9月份进行评选;评选范围为全日制大学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校普通本、专科学生;评选比例分别为全校2%;评选程序是院(系)评选、学生工作部(处)审核,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四)“科研积极分子”于每年校科学文化节期间进行评选;评选范围同上;评选名额是全校100名;评选程序是学生根据条件自主申报,经院系审核、推荐,学生工作部(处)、校团委和教务处评选,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五)“文艺活动积极分子”于每年校桂子山艺术节期间进行评选;评选范围同上;评选名额是全校100名;评选程序是学生根据条件自主申报,经院系审核、推荐,学生工作部(处)和校团委评选,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六)“体育活动积极分子”于每年校体育大会期间进行评选;评选范围同上;评选名额是全校100名;评选程序是学生根据条件自主申报,经院系审核、推荐,学生工作部(处)、校团委和体育学院评选,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七)“勤工助学积极分子”于每年9月份进行评选;评选范围同上;评选名额是全校100名;评选程序是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中心根据条件评选,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八)“社团活动积极分子”于每年校社团文化节期间进行评选;评选范围同上;评选名额是全校100名;评选程序是学生根据条件自主申报,经院系审核、推荐,学生工作部(处)和校团委评选,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十一条 校级单项奖和其他职能部门评选的先进个人由负责评奖单位另行发文。
第四章 学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表彰及其他
第十二条学校分别于每学年的11月底和4月底集中召开两次表彰大会,对评选出的学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予以表彰(校优秀毕业生在每年的毕业典礼上进行表彰),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学生先进集体可向学校申请集体助学奖学金;综合奖A类、综合奖B类学生先进个人(校优秀毕业生除外)可向学校申请个人助学奖学金。校级单项奖和其他职能部门评选的先进个人由评奖单位负责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 学校优先在三好学生标兵和优秀学生干部中推荐人员参加省及全国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优先在先进班集体中推荐班级参加省及全国先进班集体的评选。
第十四条 学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在评选期间须进行校院(系)两级公示,公示期为3天,公示形式为校园纸介张贴和网上信息公布相结合。凡在公示中学生意见较大或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学生集体或个人,取消其评选资格。
第十五条 在评选年度内,获学生工作综合考评一等奖的院(系),三好学生名额增加2%;获学生工作综合考评二等奖的院(系),三好学生名额增加1%(不足1人的,按1人计)。
第十六条 以上学生获奖信息由负责评奖部门在文件下发7个工作日内统一报学生工作部(处)学生管理办公室备案,并由学生管理办公室在接到文件后3个工作日内登录学生信息系统。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 凡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学生工作部(处)和校团委。
2、《华中师范大学本、专科学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 评选办法(试行)》的补充办法
(华师行字[2008]432号)
第一条 根据《华中师范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华师行字〔2005〕67号)、《华中师范大学本、专科学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办法(试行)》(华师行学字〔2006〕43号),特对本、专科学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评选条件作此补充办法。
第二条 具备下列条件者,可参加学生先进班集体的评选:
1.有一支出色的学生骨干队伍。团支部、班委会、高年级学生党支部组织健全、活动正常。班级干部、学生党员素质好,工作能力强,起到核心作用。
2.有良好的思想、心理素质。班级成员政治思想坚定、心理健康、积极进取,入党积极分子比率较高。
3.有良好的班风。班级成员团结互助、集体主义精神强。正确的思想、舆论和文明行为习惯占主流,有良好的人际关系和学习生活环境,班级凝聚力强,且无一例违纪受处分情况。
4.有良好的学风。班级成员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氛围浓厚,遵守课堂、考试纪律,学年平均学分绩良好率较高,二年级以上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音、体、美专业湖北省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三级考试、外语专业相应专业等级考试)通过率较高,考试零作弊。
5.有积极健康的班级活动。班级活动制度化,班级活动的内容与班集体目标一致,对学生个人以及对学校和社会能产生积极影响。班级活动具有思想性、广泛性、经常性、多样性、纪律性。
第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者,可参加文明寝室的评选:
1.有较高的政治觉悟。寝室全体成员积极上进,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拥护党和国家的政策方针。
2.有良好的学习氛围。寝室成员学习风气好,刻苦钻研科学文化知识,专业思想牢固,学年成绩优良,考试无作弊、不及格现象,并能形成互帮互助的良好学习氛围。
3.有较强的组织纪律观念。寝室成员能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本学年内无违反纪律受处分的情况。
4.有健康向上的社会实践活动。寝室成员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全体成员都能积极参加学校、院(系)、班级等组织的集体活动,参加马列协会、青年志愿者协会等进步团体,做到社会实践能力和理论水平相结合。
5.有良好的精神风貌和社会公德。寝室成员关系融洽,团结友爱、有良好的文明行为习惯,无酗酒、赌博等不良行为发生。
6.有良好的清洁卫生习惯。寝室布置高雅文明,全体成员能保持个人卫生和寝室整洁,在宿舍管理中心、校学生会生活部检查中得分达到优秀。
7.文明寝室评选分为四种类别:“学习型”文明寝室、“科研型”文明寝室、“素质型”文明寝室和“实践型”文明寝室。“学习型”文明寝室要求寝室成员学习成绩优良,学习氛围浓厚,能在同年级寝室中起到表率作用。寝室多数成员在本年度内获得过三好学生、学习积极分子等称号。“科研型”文明寝室要求寝室成员科研意识较强,科研氛围浓厚,积极参加各类科研活动,多数成员在本年度内积极参加各项科技活动并作出贡献或发表过科研论文、科技作品,或在校级以上科技竞赛中获奖。“素质型”文明寝室要求寝室成员在本年度内积极参加各项活动或比赛,并有成员受到校级以上表彰或奖励。“实践型”文明寝室要求寝室成员积极参加各项社会实践活动,产生较好的影响,并有一定的成果,或在勤工助学、学生工作等方面取得一定的成绩。
第四条 获得任何一项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和政治觉悟。
2.遵纪守法,模范遵守校纪校规,讲究社会公德,有良好的文明习惯和品德修养。
3.热爱集体,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团结同学,互助友爱。
4.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认真刻苦。
5.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达到国家体育合格标准。
第五条 符合第四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参加校三好学生标兵的评选:
1.三好学生标兵是学校授予学生个人的最高荣誉称号,要求学生在政治、品德、学业、科研、工作能力等各方面均表现突出,得到师生一致好评,堪称学生楷模。
2.学年平均学分绩居同年级同专业排名前15%内,二年级以上学生英语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音、体、美专业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外语专业相应专业等级考试成绩须达到优良),包括本年度在内至少两次被评为校三好学生,且本年度必须被评为校三好学生。
3.积极参加学生教育、管理活动以及社会实践和科研活动,有较强的自学能力、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创新能力,有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或获校级以上奖励的科技发明制作、科研、文学、艺术作品等;或曾获得校级及以上荣誉称号或表彰。
第六条 符合第四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参加校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
1.在校、院(系)、年级、班级担任主要学生干部,工作至少满一年或一届,工作责任心强、能力突出,能正确处理集体与个人利益,协调同学之间的关系,在同学中威信较高。
2.学年平均学分绩居同年级同专业排名前15%内,第二学年后,英语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音、体、美专业通过湖北省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三级考试,外语专业相应专业等级考试成绩须达到优良),本年度被评为校三好学生。
3.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注意拓宽知识面,加强各方面能力的培养。
4.积极组织和带领同学开展公益活动和集体活动,热心为同学服务,在同学中起模范带头作用,为学校、院(系)学生工作做出过较大贡献。
第七条 符合第四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参加校三好学生的评选:
1.学年平均学分绩居同年级同专业排名前40%内,第二学年后,英语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音、体、美专业通过湖北省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三级考试,外语专业相应专业等级考试成绩须达到优良)。
2.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或科研活动,注意拓宽知识面,加强各方面能力的培养。
3.积极参加各种公益活动和集体活动,热心为同学服务,在同学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第八条 符合第四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并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音、体、美专业通过湖北省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三级考试、外语专业通过相应专业等级考试),申请时成绩符合获得毕业证及学位证的要求,同时具备下列三种情况之一的应届毕业生,可参加校优秀毕业生的评选:
1.连续三年受到校级综合奖A类或B类及以上表彰者。
2.在校期间曾至少两次受到校级综合奖A类或B类及以上表彰,并至少一次获得校级单项奖及以上奖励者。
3.在校期间曾至少一次受到校级综合奖A类或两次校级综合奖B类及以上表彰,并在省级以上重大活动或比赛中为学校争得荣誉者。
第九条 符合第四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参加校级相应单项奖的评选:
1.积极承担为学生服务的有关工作,对校、院(系)、年级、班级及寝室的工作有较大贡献。
2.学习刻苦,成绩特别优秀,或者是学习进步特别显著。
3.在科研活动中勇于探索,刻苦钻研,取得较好成果。
4.在文艺活动中表现突出,为集体争得了荣誉。
5.积极参加体育活动,在体育比赛或体育活动中取得了突出成绩。
6.积级参加社团活动,充分发挥自己的特长,为社团、学校作出了贡献。
7.积级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自立自强,成效显著。
第十条 因违反校纪而受到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的学生,在受处分之学年内(受留校察看者,在察看期内),不得参加先进个人的评选。
第十一条 本补充说明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3、华中师范大学普通本(专)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华师行字[2008]13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普通本(专)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和学校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每个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等文件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标准与工作机构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生存型困难、生活型困难和发展型困难三类:
生存型困难是指从家庭获得的经济支持很少,衣食缺乏保障,温饱尚未解决;
生活型困难是指依靠家庭能够解决基本衣食问题,但还处在较低的水平,营养、体面和一些基本生活需要还无法完全保证;
发展型困难是指依靠家庭基本解决了生活问题,但在改善学习条件,发展和完善自我能力与素质时还受到经济条件的限制。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时应重点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一)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二)各院(系)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分党委副书记为组长、各年级辅导员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三)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生资助中心、院(系)认定工作组、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八条 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会同时寄送《华中师范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见附件);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学生资助中心也会向有需要的在校学生发送《华中师范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九条 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华中师范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第十条 每学年开学后,由学生资助中心布置启动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认定工作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认定程序如下:
(一)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填写《华中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见附件),并负责收集《华中师范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二)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华中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华中师范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学校的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或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院(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三)院(系)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四)院(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院(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院(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资助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五)学生资助中心负责汇总各院(系)审核通过的《华中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华中师范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如果要求更改家庭经济困难等级,需重新提交《华中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华中师范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按第十一条第二至第五款的程序进行认定。
第十三条 院(系)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学生资助中心和院(系)要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有弄虚作假现象,一经发现,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并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学校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校应及时做出调整。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4、华中师范大学普通本专科学生奖学金、励志奖学金 和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华师行学字[2007]4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和助学金管理工作,完善我校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体的立体互动的学生经济资助体系,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顺利成才,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华中师范大学学生管理规定》(行字〔2005〕67号)、《华中师范大学本、专科学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办法(试行)》(行学字〔2006〕43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鼓励全体学生勤奋进取,以优异成绩争取奖学金和励志奖学金。同时,设立助学金,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个人在校期间的基本学习生活需要。
第三条 奖学金设立综合和单项两个类别,综合类奖学金以上一学年学业成绩和综合表现为主要评定依据,单项类奖学金以近期的某种突出行为为主要评定依据,奖学金的目的在于鼓励受奖者争取更大进步,号召其他学生向其学习;励志奖学金以上一学年的学业成绩、综合表现以及家庭经济情况为主要评定依据,目的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优秀学生更好的完成本学年学业;助学金则以学生现阶段经济困难程度为主要评定依据,目的在于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下一阶段的学业。三者既相对独立,又相互补充,共同致力于提高学生学业的完成质量,都是我校学生经济资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 为让更多的学生拥有获得资助的机会,每个学生每学年可以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申请一种综合类奖学金或励志奖学金,同时也可申请若干种单项类奖学金或助学金。
第五条 为进一步提高资助资金的使用效益,每个学生每学年实际获得各类资助的总金额原则上累计不超过人民币3500元,一次性获得资助金额超过的情况除外,单项类奖学金、师范专业助学金与伙食补贴助学金不作累计。
第二章 奖学金的种类和申请条件
第六条 综合类奖学金分为集体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博雅奖学金、树人奖学金和社会奖学金等五种,单项类奖学金分为优胜奖学金、新生奖学金、毕业生服务西部和基层奖学金等三种。
第七条 综合类奖学金的种类和申请条件:
(一)集体奖学金由学校出资设立,分为三等,一等奖励金额为人民币600元,二等奖励金额为人民币300元,三等奖励金额为人民币150元。凡上一学年被评为先进集体者均可申请。其中,先进班集体、优秀团支部可以申请一等,优秀社团(团队)可以申请二等,文明寝室可以申请三等。
(二)国家奖学金由国家出资设立,奖励金额为每人人民币8000元。凡上一学年被评为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者均可申请,包括上一学年在内连续两年被评为三好学生的三、四年级学生以及二年级三好学生中表现特别突出者也可申请。
(三)博雅奖学金由学校出资设立,分为三个等级。一等奖励金额为每人人民币2600元,二等奖励金额为每人人民币2200元,三等奖励金额为每人人民币1800元。凡上一学年被评为三好学生者均可申请。其中,连续三年被评为三好学生者可申请一等,连续两年被评为三好学生者可申请二等。
(四)树人奖学金由学校出资设立,分为三个等级。一等奖励金额为每人人民币700元,二等奖励金额为每人人民币600元,三等奖励金额为每人人民币500元。凡上一学年获得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共青团员或各类积极分子者均可申请。其中,连续三年获得该类荣誉者可以申请一等,连续两年获得该类荣誉者可以申请二等。
(五)社会奖学金由社会各界捐资设立,分学校和院(系)两类。校级社会奖学金的名称和奖励金额及评选条件由学校与捐资方共同确定。院(系)设立的社会奖学金,学校按院(系)筹资比例的50%—100%拨付配套资金。院(系)应与捐资方协商确定奖学金的具体名称和奖励金额及评选办法,并报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中心,接受审查和监督。每次评审发放时,须将拟定的获奖名单报学生资助中心,并同时拨付相应的资金。学生资助中心收到院(系)资金后,再予以配套,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第八条 单项类奖学金的种类和申请条件:
(一)优胜奖学金由学校出资设立,分为六等,特等奖励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一等奖励金额为人民币5000元,二等奖励金额为人民币3000元,三等奖励金额为人民币2000元,四等奖励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五等奖励金额为人民币400元。凡代表学校参加省级及以上重大比赛活动,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均可申请(竞赛组织单位已经颁发奖金或奖品的除外),但个人不得申请特等奖。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订。
(二)新生奖学金由学校出资设立,专门奖励一志愿报考我校的各省(区、市)的高分考生。其奖励等级分为四等,特等奖励金额为每人人民币10000元,一等奖励金额为每人人民币5000元,二等奖励金额为每人人民币2000元,三等奖励金额为每人人民币800元。该奖学金获奖人选由学生工作部(处)根据当年生源情况评定,无须申请。
(三)毕业生服务西部和基层奖学金由学校出资设立,专门奖励当年响应党和政府号召,志愿到西部、农村和国家级贫困山区工作的毕业生。其奖励等级分为三等,一等奖励金额为每人人民币3000元,二等奖励金额为每人人民币2000元,三等奖励金额为每人人民币1000元。该奖学金获奖人选由学校就业指导中心根据就业情况评定,无须申请。免费师范专业毕业生服务西部和基层的奖励办法另行制订。
第三章 励志奖学金的种类和申请条件
第九条 励志奖学金分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社会励志奖学金两大类
第十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国家出资设立,奖励金额为每人人民币5000元。凡上一学年被评为三好学生且家庭经济困难者均可申请。免费师范专业的学生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一条 社会励志奖学金由社会各界捐资设立,分学校和院(系)两类。校级社会励志奖学金的名称和奖励金额及评选条件由学校与捐资方共同确定。目前,学校主要设有“高尔夫城市花园”励志奖学金、“李玲瑶”励志奖学金、“宋瑞临”励志奖学金、“寒窗学子”励志奖学金、“曙光”励志奖学金、“桂苑之歌”励志奖学金和“桂苑书香”励志奖学金等社会励志奖学金项目。
(一)“高尔夫城市花园”励志奖学金由香港新邦国际集团出资设立,主要资助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该励志奖学金分三等,每年奖励20人。其中一等奖励金额为每人人民币10000元,二等奖励金额为每人人民币6000元,三等奖励金额为每人人民币4000元。凡符合上述条件且上一学年被评为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且家庭经济困难者均可申请。
(二)“李玲瑶”励志奖学金由美籍华人李玲瑶女士出资设立,主要资助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女生,每年奖励10人,奖励金额为每人人民币2000元。凡符合上述条件且上一学年被评为三好学生者均可申请。
(三)“宋瑞临”励志奖学金由台湾知名人士宋瑞临先生出资设立,主要资助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每年奖励10人,奖励金额为每人人民币2000元。凡符合上述条件且上一学年被评为三好学生者均可申请。
(四)“寒窗学子”励志奖学金由深圳华为公司出资设立,主要资助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每年奖励50人,奖励金额为每人人民币1000元。凡符合上述条件且上一学年被评为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共青团员或各类积极分子者均可申请。
(五)“曙光”励志奖学金由百胜(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和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出资设立,主要资助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每年奖励5人,奖励金额为每人每年人民币5000元,一共资助4年共人民币20000元。
(六)“桂苑之歌”励志奖学金由华中师范大学团委“桂苑之歌”爱心基金会出资设立,主要资助家境贫寒、品学兼优的学生。每年奖励40人,奖励金额为每人人民币1000元。凡符合上述条件且上一学年度被评为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共青团员或各类积极分子者均可申请。
(七)“桂苑书香”励志奖学金由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出资设立,主要资助家境贫寒、品学兼优的学生。每年奖励20人,奖励金额为每人人民币1000元。凡符合上述条件且上一学年度被评为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共青团员或各类积极分子者均可申请。
第十二条 对院(系)设立的社会励志奖学金,学校按院(系)筹资比例的50%-100%拨付配套资金。院(系)应与捐资方协商确定励志奖学金的具体名称和奖励金额及评选办法,并报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中心,接受审查和监督。每次评审发放时,须将拟定的获奖名单报学生资助中心,并同时拨付相应的资金。学生资助中心收到院(系)资金后,再予以配套,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第四章 助学金的种类和申请条件
第十三条 助学金分为国家助学金、师范专业助学金、非师范专业助学金、伙食补贴助学金、临时生活困难补贴助学金、重大节日补贴助学金、少数民族补贴助学金和其他社会助学金等。
第十四条 国家助学金由国家出资设立,用于资助日常生活特别困难的学生,该助学金分为三等,一等资助金额为每人每学年人民币2000元,二等资助金额为每人每学年人民币1500元,三等资助金额为每人每学年人民币1000元,学校将按月发放国家助学金,一学年以10个月计算。该助学金资助人数比例原则上按一年级35%、二年级30%、三年级25%、四年级20%执行,具体指标由学生资助中心根据当年国家下达的名额进行分配。一年级于11月份,其他年级于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两周内进行评审,第二学期可进行适当调整。免费师范专业的学生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十五条 师范专业助学金由国家出资设立,用于资助师范专业学生,2007年以前入学的师范专业学生的资助金额为每人每学年人民币400元。2007年及以后入学的免费师范专业学生的师范专业助学金根据国家核定的标准发放,原则上每人每学年人民币4000元,学校将按月发放师范专业助学金,一学年以10个月计算。该助学金所有符合条件的师范专业学生均可获得,无须另行申请。
第十六条 非师范专业助学金由学校出资设立,用于资助非师范专业经济困难的学生。该助学金资助金额为每人人民币400元,大一于11月份,按非师范专业人数8%的比例评审,其他年级于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两周内按非师范专业人数5%的比例评审
第十七条 伙食补贴助学金由国家出资设立,用于普通本科生的伙食补贴,资助金额为每人每学年人民币190元(体育专业为260元),学校将按月发放伙食补贴助学金,一学年以10个月计算。该助学金符合条件的学生均可享受,无须另行申请,免费师范专业的学生不再同时获得伙食补贴助学金。
第十八条 临时生活困难补贴助学金由学校出资设立,主要用于资助临时出现重大经济困难的学生。该助学金资助金额视具体情况而定,每人每次人民币100—500元不等。除对突发经济困难的学生随时予以补助外,于每学期结束前面向缺少路费回家或缺少过冬衣物的学生实行集中补助。
第十九条 重大节日补贴助学金由学校出资设立,主要用于资助寒假期间留校过年学生、在校过开斋节的穆斯林学生和在校过藏历新年的藏族学生,资助金额为每人每次人民币100元。该助学金以参加现场活动的学生为准当场发放,无须另行申请。
第二十条 少数民族补贴助学金分为普通少数民族学生助学金和新疆少数民族学生助学金两种,普通少数民族学生助学金由学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出资设立,资助金额为每人每学年人民币40元。其中,新生和毕业生按半年计算。该助学金凡少数民族学生均可获得,无须另行申请。新疆少数民族学生助学金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出资设立,用于资助新疆籍少数民族学生。其资助金额视学生入学形式区别对待,内地高中班和预科班各分三个等级。具体金额、申请条件和评审时间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内地高校学生办公室通知确定。
第二十一条 其他社会助学金名称和金额及具体评选条件由学校与捐资方共同商量确定,由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中心统一组织评审。由校内其他单位联系设立的,可由该单位组织评审,但须与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中心协商,并将结果报其备案。
第五章 各类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和助学金评审程序与发放
第二十二条 各院(系)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由辅导员负责组成由学生干部和学生代表参加的民主评审小组,负责受理学生各类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和助学金的申请,开展民主评议。
第二十三条 各种综合类奖学金和励志奖学金的评审统一安排在每年下学期的评优评先结束以后集中进行,一个月内评审完毕。学生(当年已经毕业者除外)可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申请并获得其中一种奖励。
单项类奖学金的评审时间为:优胜奖学金随时受理申请,两周内评审完毕;新生奖学金在新生开学两周内评审完毕;毕业生服务西部和基层奖学金在毕业生离校前评审完毕。
各类助学金在规定的时间内受理申请,一个月内评审完毕。
第二十四条 综合类奖学金和励志奖学金的评审程序为:在个人申请的基础上,年级或专业民主评审小组进行评议后交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初审、公示,由院系分管学生工作的分党委副书记签字后再送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中心审核,进行全校公示,最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此外,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名单还须上报教育部备案。
单项类奖学金的评审程序为:优胜奖学金在团队或个人申请的基础上,校内的赛事组织单位初审,再送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中心审核,进行全校公示,最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新生奖学金、毕业生服务西部和基层奖学金直接由校招生办公室或就业指导中心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除有特别规定外,各类助学金的评审程序为:学生个人申请,年级或专业民主评审小组进行评议后交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初审、公示,再送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中心审核,全校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最终名单。此外,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名单还须上报教育部备案。
特殊情况下,学生也可直接向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中心申请各类助学金,由学生资助中心经院(系)调查核实并公示后予以资助。
第二十五条 师范专业助学金和伙食补贴助学金由学校逐月直接打入学生的伙食卡,重大节日补贴助学金当天直接发放,非毕业年级的少数民族补贴助学金于每年12月份发放,毕业年级于每年6月份发放。其他各类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助学金评定后,将及时造册通过学生学费卡或伙食卡划拨方式进行发放。遇特殊情况确需领取现金的,须由学生资助中心报学生工作部(处)主管领导同意后造册报账,直接发放给受助学生。
除有特别规定外,单项类奖学金以及各类资助金额在人民币800元以下(含800元)的综合类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和助学金均一次性发放完毕,800元以上的综合类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和助学金,则分上下学期两次发放。上学期定于每年12月份,下学期定于每年的4月份。
第二十六条 在各类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和助学金的申请、评定和发放过程中,凡发现弄虚作假者,立即取消申请或评定资格;已获得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和助学金的,视情况停发或追回所发钱款,情节严重者还须按有关规定进行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 学生学籍发生异动,或因违纪受到学校处分,或因其他原因不再符合资助条件的,具体办理该事务的部门应及时将文件或材料送给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中心备案,并由学生资助中心根据情况进行调整或取消其继续享受各类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和助学金的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学生对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和助学金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公示单位反映意见,公示单位须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如学生对公示单位答复仍有异议,可在公示单位答复后一周内向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中心提出申诉,学生资助中心须在综合审查后,于10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并通知学生本人及所在院(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06年的《华中师范大学普通本科生助学奖学金、奖学金和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和《华中师范大学高职学生助学奖学金、奖学金和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华师行学字〔2006〕44号)即行废止。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5、华中师范大学普通本(专)科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华师行字[2008]14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规范操作流程,帮助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本(专)科学生通过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国家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操作规程(试行)》及《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业务操作流程》和《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业务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由中央财政或地方政府贴息,用于借款人在我校就读所需学费、住宿费的助学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中国银行授权开办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分支机构,我校国家助学贷款签约受理银行为中国银行东湖支行;本办法所指借款人是指就读于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 国家助学贷款介绍人和院系的职责
第四条 我校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中心为我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协调的日常办事机构,是我校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介绍人,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助学贷款的方针、政策和规定,接受上级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负责制定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对院系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组织实施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法规宣传和贷款诚信教育活动,为学生提供助学贷款咨询服务;
(二)负责制定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年度计划,负责对借款申请人进行资格初审,对学生贷款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确认,按期向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告年度工作执行情况,报送年度申请贷款计划和借款学生的贷款申请;
(三)向经办银行提交借款人的贷款申请,组织借款人与经办银行签订借贷合同;
(四)负责建立、更新和管理借款人的学习与工作单位、家庭住址、有效联系方式等有关信息档案;
(五)协助经办银行做好助学贷款的发放、终止和还款确认工作;
(六)完成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交给的其他有关工作以及学校与经办银行在协议中约定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五条 借款人所在院系的主要职责是:
(一)向学生宣传国家助学贷款的有关政策和法规,为学生提供咨询和服务;
(二)协助学生资助中心做好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和审查等工作;
(三)对学生进行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和履行合同的教育;
(四)在借款人毕业或因其他特殊原因离开学校后,向学校和贷款银行提供借款人的新去向和最新有效联系方式;
(五)完成学生资助中心布置的其他助学贷款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 贷款条件
第六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未成年人须由其法定监护人出具书面同意书);
(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无不良诚信记录;
(四)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
(五)经所在院系推荐;
(六)承诺向贷款人提供就业以后的个人资料变动情况;
(七)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贷款期限、利率、方式与限额
第七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期限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之日起计算,到期偿还全部本息,一般不超过十年,最长不能超过借款人毕业后六年。
第八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法定贷款利率执行。如遇利率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一次申请、一次授信、逐年审核、分期发放的方式,即借款人应一次性申请在校期间所需的所有贷款,贷款人将分年度审核借款学生授信资格,审核合格后在每年10月向借款人发放当年的贷款。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实行借款人在校期间100%由财政补贴。借款人毕业后产生的贷款利息及罚息由借款人本人全额支付。
第十条 国家助学贷款只能用于支付借款人在校期间产生的学费、住宿费,每人每学年的贷款总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
第五章 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审批
第十一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必须如实提交如下信息和有关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书面报告以及本人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具体说明;
(二)申请人必须出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以上(含)民政部门关于本人家庭经济困难的签章证明材料原件;
(三)申请人的有效居民身份证(或户口迁移证)和学生证复印件各一份;
(四)申请人父母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和书面同意其借款的证明;
(五)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申请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必须经过以下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须提交贷款申请,填写《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并提交第十一条中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审查。申请人所在院系的辅导员及我校学生资助中心分别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情况、申请贷款资格以及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
(三)审批。学校上报申请贷款学生名单给经办银行进行审批;
(四)签约。学生资助中心组织经办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借贷合同和借据。
第六章 贷款发放与偿还
第十三条 经办银行在同借款学生签署借款合同及借据后,将借款学生贷款统一划入我校在经办银行处开立的指定账户;每学年开始时借款学生应提供本人上学年学习成绩单,经银行审批通过方可与贷款银行签署本年借据。
第十四条 贷款的偿还
(一)还款确认:借款学生毕业离校60日前,学校组织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制定还款计划,签订《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还款协议》。借款学生不办理还款确认手续的,学校不予办理离校手续。
(二)偿还方式:借款学生自取得毕业证书之日(以毕业证书签发日期为准)后,下月1日(含1日)开始归还贷款利息,并可以选择在毕业后的24个月内的任何一个月开始偿还贷款本金,但原则上不得延长贷款期限。
借款学生在借款期间内,可以提前部分或全部还款,但必须提前15日向经办银行提交书面申请。
第十五条 贷款的展期与中止
(一)贷款展期:借款学生毕业后当年继续攻读学位可申请办理贷款展期。借款学生应在毕业前30日内向学生资助中心递交贷款展期申请,并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相关证明,由学生资助中心审核通过后,交经办银行为其办理展期手续。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贷款展期期间的贴息由财政部门继续贴息。
(二)贷款提前中止:借款学生在学校期间发生退学、转学、休学、出国、被开除学籍等中止学业的事件,我校在为借款学生办理相关手续之前及时通知经办银行,并要求学生到银行办理归还贷款或还款确认手续。
第七章 贷后管理
第十六条 我校学生资助中心建立借款学生信息库,积极协助经办银行做好借款学生的还款确认和贷款催收工作。借款人所在院系要积极联系拖欠贷款的借款学生,督促其按时还款。
第十七条 借款人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均构成违约行为;
(一)借款人未能或拒绝按《借款合同》条款规定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和应支付的其他费用;
(二)借款人未能或拒绝按《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
(三)借款人在申请资料中的陈述发生重大失实,或提供虚假资料,或隐瞒重要事实,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四)借款人被学校开除、或经学校同意休学、退学、转学,或自行离校而未办理还款手续的;
(五)借款人毕业后在变更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址后30个工作日内未将变更后的工作单位和有效联系方式通知经办银行;
(六)借款人按还款协议进入还款期后,连续拖欠还款行为严重且不与贷款人主动联系办理有关手续时;
(七)借款人拒绝或阻挠所属院校监督检查其贷款使用情况;
(八)借款人在毕业时未与贷款人签订还款协议;
(九)借款人在贷款时间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八章 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
第十八条 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是指为我校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在学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将由国家代为偿还。
第十九条 符合条件的普通本(专)科毕业生,按以下程序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
(一)借款人在离校前两个月向学生资助中心递交《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表》和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含3年)的就业协议。
(二)借款人在与经办银行签订毕业后的还款计划书时,应注明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如果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资格,不需自行向银行还款。
(三)学校根据上述材料,按相关规定,审查申请资格,将符合条件的毕业生相关资料集中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华中师范大学学生工作部(处)。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6、华中师范大学普通本(专)科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华师行字[2008]13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普通本(专)科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并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三条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学校提倡和支持广大学生尤其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利用课余时间从事健康安全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确保不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和学生个人的学业、身体健康和安全。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华中师范大学勤工助学办公室”,负责统筹规划、协调和管理学校普通本专科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办公室挂靠学生工作部(处)。
第六条 勤工助学办公室的工作职责是:
1、在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制定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规定和细则,指导开展和协调全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
2、对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定、用工要求、报酬标准等进行审核,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和酬金发放等工作实施规范管理和服务;
3、加强与校外单位的联系与合作,在确保安全、不影响学业和没有不良社会影响的前提下,组织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
4、依法保护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合法权益,及时帮助学生解决勤工助学活动中出现的问题;
5、指导学生勤工助学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七条 学校各部门应积极支持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各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院(系)勤工助学工作的组织管理。
第八条 勤工助学办公室指导成立学生勤工助学委员会,该学生组织主要是协助勤工助学办公室开展勤工助学和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章 岗位设置与招聘、管理
第九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立原则:
1、工作任务可以由勤工助学学生承担的;
2、岗位职责明确且相对固定的;
3、工作任务专业性不强,或虽然专业性较强,但与学生所学专业联系紧密的;
4、劳动强度适度,在时间、精力上基本上不影响学生学习的;
5、工作内容不会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
6、正式工作人员不足,确实需要从学生中聘用的。
第十条 勤工助学岗位的类型: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1、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2、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十一条 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
第十二条 校内各用人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工作特点和实际情况,于每年12月向勤工助学办公室申请下一年设立的勤工助学岗位。勤工助学办公室应在两周内完成岗位审批工作,并及时通知各用人单位。凡未申请或申请未获批准的单位,不得设立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三条 校内用人单位需要设立临时勤工助学岗位的,应提前一周向勤工助学办公室提出申请。勤工助学办公室批准后将及时通知各用人单位。凡未预先申报而擅自聘用学生的用人单位,所需经费自理,并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 校外单位在学校招聘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需经勤工助学办公室审查、批准、登记后方可进行。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活动者,勤工助学办公室不予承认,并将视具体情况报请学校或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 各岗位的具体招聘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用人单位应根据岗位需要,按家庭经济困难者优先、有技术专长者优先等原则录用应聘学生。
第十六条 学生在校内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都必须与用人单位签订勤工助学协议书,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需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上岗前的短期培训,进行安全、技术、岗位要求和职业道德的教育。学生上岗后,必须遵守勤工助学协议,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用人单位应指派思想素质好、业务能力和责任心强的正式工作人员指导学生勤工助学。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负责对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业绩考核,校内各用人单位每学期需向勤工助学办公室报送在岗学生工作考核结果,勤工助学办公室将根据考核结果对学生进行奖惩。
第十九条 学校后勤部门应减少雇用临时工,调整出适合学生参与管理和服务的岗位,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勤工助学机会。
第四章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享有以下权利:
1、有权参加勤工助学办公室组织或介绍的校内外各种勤工助学活动,有权参加校内有关单位组织的校内勤工助学活动;
2、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有关情况和工作性质,拒绝用人单位的协议外要求;
3、有权获得勤工助学的合法报酬,要求勤工助学办公室协调解决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纠纷,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应履行以下义务:
1、认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积极参加学校和院(系)组织的集体活动,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2、向学校勤工助学办公室提交申请,经用人单位考核和学校勤工助学办公室审批同意,参加校内外勤工助学活动;
3、履行与勤工助学办公室、用人单位达成的协议,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4、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以及用人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维护学校声誉。
第五章 经费来源与使用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立勤工助学专门经费,其来源如下:
1、学校从教育事业经费中按一定比例拨付经费;
2、校内各设学生助理岗位单位拨付的经费;
3、校内部分营利性勤工助学项目的经营收入;
4、其它。
第二十三条 勤工助学办公室应积极寻求并接受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友好捐赠和资助,直接用于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四条 勤工助学经费由勤工助学办公室集中掌握使用,主要用于支付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酬金和开展勤工助学的相关活动,不得用于其它无关用途。
第二十五条 学生勤工助学的酬金标准:
1、校内由勤工助学办公室直属管理的主要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固定岗位按月计酬,根据岗位的实际情况按每小时5-8元计算酬金,每月酬金原则上不超过260元;
2、校内机关、直属单位和各院(系)设立的主要针对学生干部的学生助理岗位按月计酬,酬金标准由各用人单位自行确定,但每月酬金原则上不得少于50元;
3、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原则上不得少于8元;
4、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武汉市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主要由用人单位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勤工助学协议。
第二十六条 对于校内机关、直属单位和各院(系)设立的学生助理岗位,其酬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勤工助学办公室按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拨付,不足部分由各单位自行解决。
第二十七条 校内固定岗位的勤工助学酬金以每月25日为结算日,用人单位需将学生的酬金核算后于当月28日前报勤工助学办公室。勤工助学办公室将在汇总审核后报财务处复核并直接打入学生学费卡。逾期未报的,由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勤工助学办公室可以视情况转下月补发。
第六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八条 对认真开展勤工助学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勤工助学办公室将报学校和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校内单位,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减少岗位数量直至取消设岗资格的处理。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校外单位,学校和学生有权单方面中止协议并索赔损失,维护学校和学生的正当权益。
第二十九条 勤工助学办公室对用人单位考核优秀的学生,在下一次勤工助学岗位招聘时优先考虑。同时,学校还将设立“华中师范大学勤工助学积极分子”,每学年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奖励。对表现特别突出的学生,还将推荐参加湖北省和教育部的有关评比,在学校和社会进行广泛宣传。
第三十条 对于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学生,用人单位有权将其退岗,勤工助学办公室将取消其下一次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资格。
第三十一条 对有下列情形的学生,学校将根据《华中师范大学学生管理规定》予以校纪处分:
1、未向勤工助学办公室申报,擅自为校外单位、个人在校内张贴海报,散发宣传材料,或个人在校内从事经商活动,不听劝阻者;
2、盗用勤工助学办公室名义组织勤工助学活动,扰乱学校勤工助学活动秩序者;
3、严重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者。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2006年的《华中师范大学普通本专科生勤工助学实施办法》(华师行学字[2006]12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7、华中师范大学普通本(专)科学生诚信贷学金实施细则
(华师行字[2009]96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诚信贷学金的管理工作,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顺利成才,根据《华中师范大学普通本专科学生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和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行学字[2007]45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诚信贷学金是学校通过借款的方式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因遭遇突发性事件而造成的临时性经济困难而设立的贷学金。获得该贷学金的学生将在经济情况好转后予以全额返还。
第三条 诚信贷学金的资金从学校普通本(专)科学生资助工作经费中支出。借款到期的学生需一次性全额返还诚信贷学金到普通本(专)科学生资助工作经费
第四条 诚信贷学金按照学生困难程度划分,每人每次可申请人民币200—500元不等,但每个学生的累计申请总额不得超过1000元。
第五条 诚信贷学金不用抵押,不计利息,最长借款期原则上不得超过四个月。
第六条申请诚信贷学金的学生原则上必须是家庭经济困难,同时还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本人因学习发展的特殊需求导致阶段性经济困难,但家庭经济暂时无力负担的;
(二)家庭遭遇突发经济困难,本人的正常学习、生活受到影响;
(三)生存型困难学生,获得的奖助学金因评审程序因素暂未发放到位,生活面临困难。
第七条诚信贷学金的借贷与还款程序:
(一)申请诚信贷学金的学生,必须由本人填写《华中师范大学诚信贷学金申请表》,交院(系)初审后,报学生资助中心;
(二)学生资助中心复审通过后,集中报送主管处领导审批。审批合格后由资助中心提供借据,借款学生本人凭借据直接向财务处借款;
(三)贷学金到期归还时,借款学生首先到学生资助中心备案,然后由本人直接归还给财务处。
第八条 借款学生可以在借款期限内提前一次性全额归还贷学金。在校学生逾期不还诚信贷学金,原则上不得再申请其它资助项目。毕业离校的学生必须在离校前还清诚信贷学金,否则原则上不予办理离校手续。
第九条 其余未尽事宜以《华中师范大学普通本专科学生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和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行学字[2007]45号)文件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