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师范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实施办法(试行) 为了进一步完善学校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和培养质量,吸引优质生源,培养拔尖创新人才,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遵循研究生教育规律,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以提高质量为核心,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建立健全长效、多元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进一步完善学校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全面激发研究生教育的活力,促进研究生教育与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的协调发展。 二、主要内容 研究生奖助体系由研究生奖学金、助学金和荣誉称号评选三部分组成。研究生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优秀及单项奖学金和专项(社会资助)奖学金;研究生助学金包括国家助学金、助研助教助管(以下简称“三助”)岗位助学金、特殊困难救助金和国家助学贷款;研究生荣誉称号包括优秀研究生、研究生标兵、优秀研究生干部、优秀毕业研究生等。 (一)研究生奖学金 1.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科学研究成果显著、社会公益活动表现突出的在校全日制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奖励标准为3万元/生·年,硕士研究生奖励标准为2万元/生·年。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名额及资金由国家下达,评选按照《关于印发<华中师范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华师行字〔2012〕649号)执行。 2.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主要用于奖励支持表现良好的研究生更好的完成学业。
类别 |
等级 |
奖励标准 |
比例 |
博士生 |
一等 |
1.5万元 |
10% |
二等 |
1.2万元 |
20% |
三等 |
1万元 |
70% |
硕士生 |
一等 |
1.2万元 |
20% |
二等 |
0.8万元 |
40% |
三等 |
0.4万元 |
40% |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办法,组织评审并公示后,提交学校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 3.研究生优秀及单项奖学金 研究生优秀及单项奖学金主要奖励二年级以上在思想品德、学习成绩、科学研究、社会工作等方面表现优秀的研究生。
类别 |
等级 |
奖励标准 |
比例 |
博士生 |
一等 |
0.3万元 |
15%—20% |
二等 |
0.2万元 |
三等 |
0.1万元 |
硕士生 |
一等 |
0.2万元 |
15%—20% |
二等 |
0.15万元 |
三等 |
0.1万元 |
单项奖学金奖励标准为0.01—0.05万元/生·年,奖励比例由各培养单位视具体情况确定,由院级院财力承担。 研究生优秀及单项奖学金评选按照《华中师范大学研究生优秀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实施办法》(华师行字〔2013〕443号)执行。 4.研究生专项(社会资助)奖学金 研究生专项(社会资助)奖学金包括中凯研究生奖学金、章开沅奖学金、蔡勖研究创新基金、余家菊奖学金、辞修奖学金、鼎利通信奖学金等。其评选办法、奖励标准按照学校有关文件执行。 (二)研究生助学金 1.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覆盖我校无固定收入的全部全日制研究生。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万元(各培养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提高额度),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每年按照10个月发放,最多按3年计。 2.研究生“三助”岗位助学金 学校设立研究生“三助”岗位助学金,用于资助研究生从事“助教、助研、助管”工作,学校按全日制在校研究生人数的15%比例设置“三助”岗位。导师给获得助研岗位的每名研究生支出津贴额度按照学科不同、研究生类别不同而不同;助教岗位津贴按照每年10 个月发放,助教岗位津贴标准为500元/月,由院级财力承担;助管岗位津贴按照每年 10 个月发放,助管岗位只在硕士研究生中设置,助管津贴标准为500元/月。 3.研究生特殊困难救助金 学校设立研究生特殊困难救助金,用于补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研究生生活有困难或者研究生本人发生突发重病等情况。研究生特殊困难救助金来源于学校研究生教育事业收入,预算标准为20元/生·年,对于研究生一般困难补助给予500-1000元,个人发生重大疾病、家庭重大变故等情况,视情节轻重,给予困难补助标准为2000-5000元,特殊情况下给予困难补助10000元左右。研究生特殊困难补助由研工部视实际情况发放。各培养单位可视财力状况,参照本标准资助本学院经济困难生。 4.研究生国家助学贷款 研究生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按照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三)研究生荣誉称号 研究生荣誉称号包括优秀研究生、研究生标兵、优秀研究生干部、优秀毕业研究生等。获得研究生荣誉称号的个人由学校颁发荣誉证书,不发放奖金。研究生各类荣誉称号的评定根据学校研究生评优评先相关规定执行。 三、其他 1.研究生奖助体系实施范围为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获得奖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国家专项计划研究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在国家财政专项拨款的基础上,为保证新奖助体系的实施,在原有基础上,学校将逐年增加研究生奖助资金投入。 3.本办法从2014年9月开始实施,原研究生普通奖学金(生活补助)停止发放,向所有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本办法的学业奖学金制度从2014年9月新入学的全日制研究生开始实施,之前入学的研究生仍按原培养机制改革方案办法执行。 4.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