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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师范大学国家助学贷款贷后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时间:2018-10-08 点击数:

华中师范大学国家助学贷款贷后管理办法(试行)

华师行字[2012]55号

来源:华中师范大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国家助学贷款贷后管理工作,防范和控制国家助学贷款风险,明确有关部门和院(系)的工作职责,提高贷款学生的还款率,促进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良性运行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关于做好国家助学贷款贷后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助中心〔2011〕21号)和《中央部门所属高校支付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核算办法》(教助中心〔2011〕62号)文件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贷款学生是指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本办法所指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学生在学校申请的国家助学贷款和在生源地申请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家助学贷款贷后管理是指从国家助学贷款发放后到贷款结清期间进行的贷款管理,主要是协助贷款经办银行进行包括贷后监督检查、贷款学生信息动态更新、不良贷款催还与处置、诚信档案建设等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经办银行是指按照国家政策与各省统一安排,与我校签订国家助学贷款银校合作协议,向我校学生发放国家助学贷款的金融机构主办支行。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研究生、本专科学生(含高职)办理的国家助学贷款,适用于学校和院(系)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相关部门、机构和人员。

第二章 职责

第六条我校负责国家助学贷款贷后管理的职能部门为学生资助中心,主要职责:

(一)贷后监督检查:审查贷款合同,诚信档案及工作流程的规范性和完整性;按规定将贷款学生相关文档移交院(系);开展调研分析,对贷后管理工作进行动态跟踪,完善贷后管理。

(二)毕业还款确认:组织院(系)开展贷款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还款协议》的签订工作。

(三)催还:协助经办银行做好贷款催还工作;按时向院(系)反馈违约学生名单,组织院(系)做好不良贷款的催还工作;向院(系)下达催还任务;检查不良贷款催还情况。

(四)诚信教育:组织院(系)开展诚信教育活动,提高贷款学生还款意识。

(五)考核:建立院(系)贷后管理工作考核机制,把院(系)贷款学生违约率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考核指标,并制定相关的奖惩措施。

第七条院(系)的国家助学贷款贷后管理由院(系)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由助学贷款主办老师具体落实,各年级辅导员协助落实贷后管理。院(系)的主要职责:

(一)贷后监督检查:完善贷款学生资料,建立院(系)助学贷款学生档案;完善学生信用档案;对贷款学生学籍异动及时报告并作书面处理。

(二)毕业还款确认:做好贷款毕业生还款确认宣传工作,组织贷款毕业生签订《国家助学贷款还款协议》,提升学生按约还款意识。

(三)催还:定期清理贷款学生违约名单;采用多种渠道开展催还工作,并将催还工作成效定期报送学生资助中心。

(四)诚信教育:自主开展各类诚信教育活动。

第三章 贷后管理

第八条贷款发放后,院(系)要加强对贷款学生进行诚信教育和法制教育,促使其养成良好的诚信意识和法律意识,并协助银行和学校对贷款学生毕业后贷款归还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第九条贷款学生在校时的贷后管理。

1、院(系)应主动关注贷款学生的在校情况,做好贷款学生的动态跟踪服务工作。

2、为了及时准确地了解贷款学生的学习情况,院(系)在开展续贷工作前须核查贷款学生的成绩,将成绩差、无法正常完成学业的贷款学生名单报送学生资助中心,学生资助中心有权终止或暂停发放该类学生的贷款。

第十条贷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学校统一组织贷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制定个人还款计划,签订《国家助学贷款还款协议》,毕业后须按协议约定按期还款。

第十一条有条件的学生可以提前还款。提前还款的学生应在毕业离校前至少提前20个工作日向学生资助中心提出申请,学生资助中心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向经办银行提交申请,并办理批扣手续。

第十二条应届毕业生继续攻读学位且无力还款的贷款学生,需在毕业前提前30天向学生资助中心申请办理展期手续,持本人贷款展期申请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本人有效证件等材料报校学生资助中心审核,合格后送经办银行审批。

第十三条贷款学生毕业后的贷后管理。

1、贷款学生毕业后,在未还清国家助学贷款本息期间,院(系)应委托专人(贷款学生的辅导员或其他见证人)与贷款学生联系,提醒贷款学生按期还款。

2、贷款学生毕业后,在未还清国家助学贷款本息期间,院(系)应动态掌握贷款学生的有效联系方式,并及时告知学生资助中心,以便还款业务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 学生资助中心建立贷款学生基本信息库,并适时维护更新。

第四章 不良贷款的处置与催还

第十五条 贷款学生毕业后按照还款协议进入还款期,拖欠还款记录连续超过90天以上则视为违约,该笔贷款也被视为不良贷款。

第十六条学校对贷款学生违约行为的处置。按照合同的约定,对出现违约行为的贷款学生,学校将采取如下措施:

1、将学生的有关信息和违约情况提供给经办银行等金融机构和相关单位;

2、在校园网、校友网等相关媒体上公布失去联系的违约学生相关贷款信息,提示其还款责任和义务。

第十七条 不良贷款的催还。院(系)应明确贷款学生催还工作的责任人,实时掌握贷款学生还款信息;及时维护贷款学生信息库,动态更新学生就业去向与联系方式,并采取多种途径催还逾期贷款本息;并将催还结果定期上报学生资助中心。

第五章 考核机制

第十八条根据“风险分担”原则,学校需要按照经办银行当年实际发放国家助学贷款金额的一定比例,支付风险补偿金,本办法中的风险补偿金主要针对学生在校源地申请的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九条 学生资助中心考核院(系)催还成效的标准是国家助学贷款不良率。

第二十条 对不良率在5%以下(含5%)的院(系)进行物质奖励,奖金直接下发至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国家助学贷款不良率

奖励金额

>5%

0

>4%,≤5%

院(系)学生当年贷款总额×0.2%

>3%,≤4%

院(系)学生当年贷款总额×0.4%

>2%,≤3%

院(系)学生当年贷款总额×0.6%

>1%,≤2%

院(系)学生当年贷款总额×0.8%

≤1%

院(系)学生当年贷款总额×1%

第二十一条对不良率在5%以上的院(系),在学生资助工作年度考核中“协作做好违约毕业生贷款催还工作,毕业生违约率低”一项直接以零分计。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华中师范大学

2012-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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