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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华中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督导工作条例(试行)》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8-10-19 点击数:

华师行字〔2011〕592号

 

关于印发《华中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督导工作条例(试行)》的通知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研究生教育过程管理,努力提高研究生教育的质量,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学校制定了《华中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督导工作条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华中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督导工作条例(试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附件:

华中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督导工作条例(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研究生教育过程管理,努力提高研究生教育的质量,特在我校研究生教育工作中实施督导制度。现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条例。

一、督导组的组成与选聘

(一)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领导任组长,研究生院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研究生院各处室负责人参加的研究生教育督导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

(二)研究生教育督导组由不同学科的10名左右教授组成,设组长1人。每位督导员分工负责联系与自己专业相近学科的院(系、所、中心)。根据工作需要,督导组内部也可按任务组成调研小组开展工作。

(三)督导员从我校在职或退休的教授中选聘。对聘为督导员的教授,要求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每一聘期为三年。在聘期间因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者,可提出辞聘申请。

(四)为充分体现自愿原则,有意从事研究生教育督导工作的教授应填写《研究生教育督导员申请表》,由研究生教育督导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每年9月办理一次。正式聘为督导员的教授,由学校颁发聘书。

二、督导工作的要求及内容

(一)督导组根据研究生教育改革与培养工作的需要,按照“了解情况、研究问题、提出建议”的原则开展工作。

(二)督导组每学期需制定一份工作计划,督导员据此制定个人工作计划,一并交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备案。

(三)督导组每周三上午召开工作例会,每位督导员会前应做好准备工作,准时参加会议。如因故不能到会需向组长请假。如两周以上不能参加活动,应提交书面请假报告,由组长转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备案。

(四)督导工作的主要内容:

1.研究生课程教学质量监控;

2.研究生课程教学期中检查;

3.研究生教学档案管理检查;

4.研究生教改教研项目进展情况跟踪与研究成果分析;

5.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改革的研究;

6.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答辩工作的监督;

7.研究生考风考纪检查。

三、督导工作的实施

(一)研究生课程教学质量监控。通过对研究生课程随堂听课和征求研究生对课程教学的意见,了解任课教师课堂教学质量。督导员应在随堂听课时发给听课研究生每人一份《硕士研究生课程评估调查表》,研究生填好后由督导员负责收回并进行分析;听课后还应填写《研究生院随堂听课教学情况登记表》,并及时与任课教师沟通,反映研究生的意见。对研究生意见比较大的课程,还应向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开课单位有关负责人反映课程教学情况。学期末填写《研究生课程教学检查情况及建议》表,由组长汇总后交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

(二)研究生课程教学期中检查。每学期期中教学检查时间为两周,此时间内的教学课程全部为检查对象。督导员按各院(系、所、中心)课程表所列硕士生公共课、专业课逐一巡视检查,然后填写《研究生课程教学检查登记表》,由组长汇总、分析并填写《研究生课程期中教学检查统计表》。

(三)研究生教学档案管理检查。督导组每学年对各院(系、所、中心)的研究生教学档案进行一次检查,包括研究生培养方案、课程教学大纲、课程教学进度表、考试试卷及学生成绩等。

(四)研究生教改教研项目进展情况跟踪与研究成果分析。学校每年进行一次研究生教改教研项目评定工作,督导员要了解项目研究进展情况,填写《研究生教改教研项目进展情况调查表》,由组长汇总后交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对高质量的研究成果,督导员须要求项目负责人写出书面总结,便于交流和推广。

(五)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改革的研究。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改革涉及诸多方面,如研究生培养目标、学习年限、培养方式和课程设置与教学方法等,督导员应根据需要做好相应工作。可结合某项任务开展调研,提出研究报告,供领导参考。也可根据需要,参与职能部门的教改研究项目,开展教育科学研究工作。

(六)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答辩工作的监督。在开题时,主要看论文的选题是否属于本学科的研究范畴,是否具有相应的理论价值或应用价值等;在答辩过程中,主要考查答辩程序、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等是否符合学校规定,答辩结果是否客观公正等。督导员应作好相应记录,分析开题、答辩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将分析报告交学位办公室。

(七)研究生考风考纪检查。参与研究生期末考试、新生开学英语摸底考试等的考风考纪检查,协助处理违规违纪问题。

四、督导工作的保障与考核

(一)督导组应征求相关部门对工作的意见。研究生院各处室负责人要关心督导组的工作,并给予指导。学校或研究生院发布的文件若有与督导组工作内容相关的,应及时送交督导组,以便配合工作。

(二)督导员到院(系、所、中心)开展工作时,其主管研究生工作的负责人、研究生秘书、辅导员等应给予支持和配合,积极组织导师、任课教师、研究生参加相关活动。

(三)督导组完成的有关课程评估表、随堂听课记录及对院(系、所、中心)管理工作的意见与建议等材料在研究生院的指导下,可以定期提供给相关院(系、所、中心)查阅,以便改进工作。

(四)学校根据督导工作职责对督导员进行考核,凡按要求完成了工作任务的督导员,按照有关标准发给相应工作酬金。

五、本条例从印发之日开始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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